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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对口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对口检查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0〕89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矿山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汛期重大矿山事故的发生,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浙安委明电〔2010〕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2010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一次矿山安全生产对口检查。现将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主要是大检查活动的进展、实效及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各市1到5月份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是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制订、工作的安排及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有关市开展地下矿山安全大检查情况。
  (三)矿山汛期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是对《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汛期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0〕79号)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是地下矿山、尾矿库、露天矿山排土场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二、检查组组成
  本次检查采取对口检查形式,检查组由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各市局分管领导任组长。
  三、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从5月下旬开始, 6月中旬前结束,每个市的检查时间为2到3天。检查工作安排见附件,具体检查时间由检查组长与接受检查地区联系后确定,并电告省局矿山处。
  四、检查工作要求
  检查组除听取有关市、县(市、区)情况汇报及查询相关资料外,应抽查2到3 个县(市、区)的不同类型矿山(或尾矿库)4到6家。
  各检查组要注意收集第一手资料,善于发现各地的特色工作,毫无保留地指出存在的问题,防止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检查结束后,请各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6月20日前报省局。
  五、其它事项
  (一)请各市根据检查内容和检查要求,认真总结前阶段有关工作,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准备好有关工作台帐。
  (二)有地下矿山的市应按照《2010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对 “地下矿山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核汇总,于5月30日前将表格及电子文档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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