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业用燃气建设项目安全许可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10〕97号)
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业用燃气建设项目实施安全许可的请示》(丽安监管〔2010〕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燃气通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属于危险化学品,当这类危险化学品用作城镇燃气,并由城镇燃气供应企业从事城镇燃气储存、输配、经营管理、运行维护工作时,城镇燃气不纳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管理范畴,其燃气设施包括用于燃气输配、贮存、销售等各种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不适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你局请示所提及的松阳县永安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拟建设年供3000万立方米气源站项目,为工业集中区提供工业用燃气,其建设项目应按照《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对其实施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