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安监管综〔2010〕10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积极开展含有焦炉、高炉、转炉的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将专项检查通知传达到企业,组织企业开展自查。
二、省属企业要做好本部及其下属企业的自查和内部检查工作,并接受企业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
三、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照附件3设定的内容,认真对辖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省局适时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