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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2010)


  附件4
  向区县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目录(25项)

编号审批主体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下放权限区县实施部门
1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总投资7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备案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核准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备案项目。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总投资7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备案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核准项目。各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批总投资7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备案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核准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备案项目。各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4市建设交通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总投资7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备案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核准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备案项目。(建筑高度100米以上、基坑深度超过14米,建筑跨度超过30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区域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仍由市建设交通委审批)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
5市畜牧兽医局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除市内六区及“三区”(市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企业以外的企业由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批。有关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6市公安局技防系统设计审核验收和技防产品生产销售许可将“配置技防系统设计审核和验收”中技防系统造价在15万元以下的区管单位,由各区县公安分局受理、审核和验收。各公安分局
7市公安交管局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审批运输目的地在本区县范围内(不进入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行驶时间、路线、车速审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跨省市运输的除外)。各区县公安交警支队
8市公安交管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全部下放各区县公安交警支队
9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总投资7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备案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核准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备案项目。各区县公安消防支队
10市公安边防局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全部下放滨海边防支队
11市公安边防局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全部下放滨海边防支队
12市公安边防局出海船民证全部下放滨海边防支队
13市地税局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减免审批全部下放各区县地税局
14市国土房管局建设用地批准书外环线以内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外环线以外由项目所在行政区的国土管理部门审批。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
15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总投资7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备案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核准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备案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环保局
16市环保局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核准全部下放各区县环保局
17市水务局开垦禁止开垦坡度5度以上25度以下的荒坡审批全部下放有关区县水务局
18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除市内六区由市级部门审批外,其他下放区县。有关区县文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19市卫生局放射工作人员许可全部下放各区县卫生局
20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本市及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津设立分支机构,全部下放到辖区工商分局核准登记。各工商分局
21市工商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全部下放到辖区工商分局审批登记各工商分局
22市工商局广告经营许可(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登记)除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等单位外,其他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广告经营许可,下放到辖区工商分局审批登记。各工商分局
23市林业局采伐、采挖或者移植林木审批将“采挖或者移植林木审批”全部下放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4市人防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总投资7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备案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核准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备案项目。各区县人防办
25市人防办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人员掩蔽和物资储备工程、疏散干道工程及原局属工程。各区县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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