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津政发〔2010〕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组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45项,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将原106项行政审批事项合并为48项,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
从2010年4月起分三步实施:4月8日已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涉及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审批权限;5月18日开始实施取消、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6月1日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权限。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此次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取消后改为备案的,要坚决防止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改为事后监管的,要健全监管制度,切实做到监管到位;对改为登记和内部职责性管理工作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服务效率;对下放区县部门审批的,要迅速组织好上下衔接。各区县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快组织落实,做好承接,搞好对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下放到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落实到位,都要进入同级行政许可中心实施"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进一步完善"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的体制机制和配套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审批质量,加强对行使审批权的全程监督,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方面务求实效,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取消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5项)
2.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5项)
3.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06项合并为48项)
4.向区县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目录(25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日
附件1
取消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5项)
编 号 | 审批主管部门 |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实施层级 | 处理方式 | 备注 |
1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硝酸铵、氯酸钾购买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本市公安机关实施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包含此类审批。 |
2 | 市建设交通委 | 停止供热许可 | 市本级 | 取消 | |
3 | 市教委 | 高等职业学校章程修改的核准 | 市本级 | 改为内部职责性管理工作 | |
4 | 市畜牧兽医局 | 进口兽药许可 | 市本级 | 取消 | 法规调整为国家审批事项 |
5 | 市畜牧兽医局 | 新兽药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法规调整为国家审批事项 |
6 | 市畜牧兽医局 | 种用乳用动物健康合格证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改为日常监管,实行定期检验 |
7 | 市农委(农机)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 | 市本级 | 改为事后监管 | |
8 | 市公安局 | 硝酸铵、氯酸钾购买与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本市公安机关实施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包含此类审批。 |
9 | 市公安局 | 确定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 | 市本级 | 取消 | 改为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 |
10 | 市公安局 |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 市本级 | 取消 | 已由相关审批替代 |
11 | 市公安局 | 外国人出入境许可 | 市本级 | 取消 | 已由相关审批替代 |
12 | 市公安交管局 | 机动车延期报废审批 | 市本级 | 改为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 | |
13 | 市公安消防局 | 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的考试发证 | 市本级 | 取消 | 已由相关审批覆盖 |
14 | 市地税局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 市本级 | 改为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 | |
15 | 市地税局 |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改为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 |
16 | 市地税局 | 指定企业印刷发票 | 市本级 | 取消 | 改为通过政府采购确定 |
17 | 市地税局 | 企业免征所得税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改为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 |
18 | 市人力社保局 | 公益性再就业企业认定 | 市本级 | 改为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 | |
19 | 市人力社保局 | 定点医疗保险资格审定 | 市本级 | 改为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 | |
20 | 市人力社保局 | 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确定工资水平审查 | 市本级 | 改为备案管理 | |
21 | 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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