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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0〕11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0〕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正处于汛期,请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汛期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0〕79号)要求,督促有关矿山企业落实好防治水工作。
  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矿山,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三、在较大水体附近采矿的地下矿山,必须由水文地质勘察单位进行水文地质调查,就水体对矿井的影响进行评估,凡没有落实或难以落实有效防范措施,存在透水淹井隐患的矿山,要一律予以停产整顿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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