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萍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字〔2010〕12号),保留萍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萍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职业健康安全监管职责。
(四)加强对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加强对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六)加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章、制度;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市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以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中央、省驻萍企业,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非煤矿矿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