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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2010〕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月8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
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项目法人和地方政府等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自治区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移民工作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移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产生活与发展的基本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搬迁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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