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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复查标准(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复查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复查标准(暂行)的通知》(厅质监字〔2010〕5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际,提出公路水运工程丙级监理资质复查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复查程序
  申请资质复查的企业,应在《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满60日前向我厅提交复查材料,同时向市交通局(委)递交副本,市交通局(委)自收到复查材料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也可先报市交通局(委)审查后,再报我厅(厅质监局为具体办事机构)。
  二、复查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情况。
  (二)监理资质定期检验情况。
  (三)企业中监理工程师的年龄结构情况。年龄大于等于65周岁的监理工程师不计入总人数,年龄小于60周岁的应占总人数的70%以上。
  (四)在本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人。
  (五)其余指标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中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丙级监理资质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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