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进一步完善节能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管理、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打好节能攻坚战。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体系,继续运用差别电价、能源合同管理、“绿色贷款”等机制和办法,推进节能工作。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统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12健全和完善节能标准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在源头上减少资源能源消耗,严格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促进节能目标任务的落实。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统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13狠抓节能工程,深入开展煤炭、焦化、冶金、电力、化工、建材等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效对标活动,加强对“双百家”、“省千家”重点能耗企业的节能监管。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统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14加大以循环经济模式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重点发挥好煤炭资源的优势,延长发展煤焦化、煤焦铁、煤电铝、煤机械、煤建材、煤安全等产业链。推进粉煤灰、煤矸石等大宗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15推进“三网”融合。
协同单位: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的工作: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4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
协同单位:省政府就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
2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坚持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公共投资带动就业增长的机制。
协同单位:省政府就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
3完善创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大力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优化创业环境,让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人成功创业、带动就业。
协同单位:省政府就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
4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重点针对低保对象、残疾人、破产企业失业职工等就业困难群体开展就业援助,确保城市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协同单位:省政府就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
5继续执行社会保险减免缓缴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协同单位:省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6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协同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7深化就业、社保、医疗等改革,逐步实现农民工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全面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协同单位:省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
8建立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搞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研究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协同单位:省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9加快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
协同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10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创新型人才和领军人物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协同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协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11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统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12健全群众权益维护机制。
协同单位:省司法厅、省国资委、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13新农保试点扩大到27个县(市、区),覆盖人数达到400万人;对4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十件实事之一)
协同单位:省政府就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
(三)省国资委牵头的工作:
1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厅、省煤炭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2健全厂务公开等制度。
协同单位: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四)省安监局牵头的工作:
1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抓好安全生产,进一步提高安全发展水平,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稳定好转的转变。
协同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其他负有安全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2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三项建设”。
协同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其他负有安全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3深入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整治。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4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协同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5创新安全监管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总结安全监管经验,创新安全监管方法,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协同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6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严格事故追究和行政问责。
协同单位: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厅、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7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
协同单位:省国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五)省煤炭厅牵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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