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结合部建设中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对未取得国土、规划、建设的审批文件,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同时依法对相关企业资质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处理。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违法用地查处和土地监管工作,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违法用地行为;对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未经立项、规划、用地、建设许可等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
  市公安、工商、市政市容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配合工作。
  三、明确区县属地主责,分级落实辖区责任
  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制止、查处违法建设中,实行“市里协调、区县主责、镇(乡)实施”的工作格局。各区县政府要切实负起本区域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的首要责任,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主动协调辖区范围内各相关部门,形成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合力,确保查处工作发挥作用。各区县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规定工作责任制、日常巡查监控制度及违法建设强制执行工作程序,确保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有序进行,形成监控违法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镇(乡)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负责对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以及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违法建设,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
  各区县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操作依据和相应规定,细化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和计划,建立台帐,要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市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查处”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轨道。对新产生的违法建设,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
  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关系到社会多方面利益。在清理拆除违法建设时,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该处理的坚决处理,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同时,要做好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政机关、国有单位及镇(乡)村集体要带头拆除违法建筑,并可采取适当措施鼓励自行拆除。
  五、落实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考核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