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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


  四、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同时将行政处理决定书连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上报表》(附件)通过电子文档和书面两种形式报送省建设主管部门。省建设主管部门自行政处理决定书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五、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按规定的职责分工,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并应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被公告当事人的监督管理。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将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六、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收集、整理、核对、汇总和公告工作。联系人:张焦宏,联系电话(传真):(0898)65306268,邮箱hnszbb@yeah.net 。

  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上报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五月七日

  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上报表

  上报单位:(公章)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被处理

招标投标当事人

招标项目名称

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

处理决定

处理机关

处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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