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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
(琼建管[2010]89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制[2008]1531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制[2010]62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建立健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7月1日前省建设主管部门在海南建设信息网(WWW.HNJST.GOV.CN)建立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海口市和三亚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年内建立本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其它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争取在2011年7月1日前单独建立本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或会同同级发改、监察等主管部门建立本辖区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我省要在明年上半年基本建成省、市(县)两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二、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工程中,负责对本辖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予以记录公告。应公告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三、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公告部门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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