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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请报送2009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责任主体

序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起数

处 罚

总金额

 

 

 

1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2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小 计

 

 

 

 


  注:1、统计数据仅限于按本表内处罚依据进行处罚的事项。
  2、尚处于告知、听证阶段的行政处罚,暂不计入本表。
  3、因安全事故受行政处罚的,不在本表统计范围内。

  附件2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二

  填报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部门:         填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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