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主体
| 序号
| 处 罚 项 目
|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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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依 据
| 处 罚 内 容
| 处罚起数
| 处 罚
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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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理
单
位
| 1
|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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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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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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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统计数据仅限于按本表内处罚依据进行处罚的事项。
2、尚处于告知、听证阶段的行政处罚,暂不计入本表。
3、因安全事故受行政处罚的,不在本表统计范围内。
附件2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二
填报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部门:
填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