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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请报送2009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责任主体

序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起数

处 罚

总金额

 

 

 

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2

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小 计

 

 

 

 

 

 

 

 

 

 

1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2

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3

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4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未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质量条例》第六十五条

1.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5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质量条例》第六十六条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小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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