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请报送2009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了解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情况,请你们将2009年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如实填报附件表格(所填项目须附处罚通知书复印件),并于5月26日前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曾德坤 电话:65338732 传真:65308963
附件:1.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2.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计表二
3.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三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填报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部门:
填写人:
责任主体
| 序号
| 处 罚 项 目
|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
处 罚 依 据
| 处 罚 内 容
| 处罚
起数
| 处 罚
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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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单
位
| 1
|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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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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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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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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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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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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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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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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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规定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 《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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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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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察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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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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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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