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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请报送2009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请报送2009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了解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情况,请你们将2009年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如实填报附件表格(所填项目须附处罚通知书复印件),并于5月26日前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曾德坤 电话:65338732 传真:65308963

  附件:1.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2.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计表二

  3.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三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填报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部门:          填写人:    

责任主体

序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

起数

处 罚

总金额

1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6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8

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9

未按规定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小 计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小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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