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两次计分运动员必须是代表市重点区县体校所属区县参加过2008年或2009年重庆市青少年锦标赛的运动员。
(4)两次计分运动员所涉及的项目为市体育局、市教委对各市重点区县体校的布局项目(按渝体〔2008〕133号文件认定)。
(5)市重点区县体校之间,市体育局、市教委布局的同一项目(按渝体〔2008〕133号文件认定)的运动员不实行两次计分。
6.区县(自治县)运动员,经交流双方的体育部门和运动员协商同意,可进行交流,交流双方签订由市体育局统一印制的运动员交流协议书,到市体育局注册备案,重新办理参赛卡后,方可代表交流区县(自治县)参赛。输送到市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和实行两次计分的运动员不得进行交流。
7.市优秀运动队的适龄运动员可代表输送单位参加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青少年组比赛,且不受报名名额限制。
8.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的适龄运动员参赛代表权属原输送区县(自治县)。
9.同一运动员(不含两次计分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加一个项目的一个年龄组别的比赛。
五、参加办法
(一)各单位应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报名参加比赛。
(二)参加青少年区组比赛的单位是: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等19个区。
参加青少年县(自治县)组比赛的单位是: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21个县(自治县)。
(三)青少年组田径项目为必报项目。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参赛项目的报名规定,并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该项目比赛,并按项目要求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各参赛单位负责对本代表团参赛的运动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各单项比赛报名时,每队需交资格保证金1000元,在比赛结束后,未发生违反运动员资格规定的予以退还。
(六)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比赛报名,同一领队、教练员等人员只能代表同一个参赛单位进行报名。
(七)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包括正、副团长)按参赛运动员总人数15∶1配备;运动员总人数不足90人的代表团,工作人员可配6人,各代表团工作人员均不得超员。
六、竞赛办法
(一)各比赛项目规则采用体育总局审定出版的最新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
(二)各项竞赛均按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参赛单位不足3个(含3个)的竞赛大项,参赛队或参赛人数不足3个(含3个)的竞赛小项不列项。
(四)原则上成年组和青少年组分场比赛,青少年区组和青少年县(自治县)组同场比赛。
(五)在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比赛中,按照规则规定,确实无法认定名次而允许并列的项目外,其余项目须排出名次,不出现并列。
七、录取名次、奖励和计分办法
(一)各单项(含小团体、接力、单打、双打、对练等比赛)分别录取前八名,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及获奖证书,其余获奖名次颁发证书,按13、11、10、9、8、7、6、5分计算代表团总分。参赛队数不足录取名次,按实际参赛人(队)数录取。
(二)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分别录取前十二名,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及获奖证书,其余获奖名次颁发证书,按13、11、10、9、8、7、6、5、4、3、2、1分乘4倍计入代表团总分。参赛队数不足录取名次,按实际参赛队数录取。
(三)超、破纪录加分:凡超世界纪录加计52分、亚洲纪录加计39分、全国纪录加计26分;破重庆市最高纪录加计13分(举重项目抓举、挺举破重庆市最高纪录予以承认,但只按破总成绩市最高纪录计算加分;游泳接力分段,射击、射箭团体项目个人成绩超、破纪录不加分)。
(四)一名运动员在一个项目中多次超、破纪录的,只按最高一次计算计入代表团总分。
(五)本届市运动会比赛分别公布各代表团成年组、青少年区组、青少年县(自治县)组奖牌总数、团体总分和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队数排名。
(六)我市运动员在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奖牌计入原输送单位办法:
1.本项各类奖牌计入原输送单位代表团的组别为青少年组。
2.获得奥运会奖牌者:1枚按照4枚计入原输送单位代表团。
3.获得全国运动会奖牌者:1枚按照2枚计入原输送单位代表团。
4.获得全国城市运动会奖牌者:按奖牌实际数量分别计入参加单位和输送单位代表团。
(七)两次计分办法:
1.成年组:单人项目按1∶1的比例分别计入符合两次计分规定的双方代表团。两次计分运动员占双方代表团报名名额。
2.青少年组:单人项目按1∶1的比例统计给运动员代表单位和原输送单位。
3.在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拳击、柔道、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散打项目比赛中,如果实行两次计分的运动员与原输送单位的运动员在冠亚军决赛中相遇,则不再实行两次计分的办法。
八、代表团计分办法
(一)本届市运动会公布各组别代表团奖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及名次。
1.成年组以竞赛成绩奖牌数、总分计算,分别录取团体奖牌数和团体总分前十二名。
2.青少年区组、青少年县(自治县)组分别以竞赛成绩奖牌数、总分及加分之和计算,分别录取团体奖牌数和团体总分前十二名。
(二)加分。
1.加分类别只限于参赛代表团青少年组。
2.我市运动员(体育总局认定,下同)在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上获得前八名成绩,单人项目按照52、44、40、36、32、28、24、20分计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代表团;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每人按照26、22、20、18、16、14、12、10分计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代表团。
3.我市运动员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上获得大会录取名次,单人项目按照26、22、20、18、16、14、12、10分计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代表团;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每人按照13、11、10、9、8、7、6、5分计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代表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