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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行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行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的通知
(渝办发〔2010〕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检验我市竞技体育发展水平,加大体育后备人才的挑选和培养力度,推动群众体育活动广泛开展,进一步促进“健康重庆”建设,市政府决定于2010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举行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比赛时间和地点

  (一)比赛时间:2010年10月1―7日;部分比赛在此前先期举行。

  (二)比赛地点: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和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及企事业单位。

  二、开、闭幕式时间和地点

  (一)开幕式时间和地点:2010年9月下旬,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

  (二)闭幕式时间和地点:2010年10月7日,南岸区江南体育馆。

  三、运动会主题

  健康重庆,和谐市运。

  四、主协办单位和组委会

  (一)主办单位:市政府。

  (二)承办单位:市体育局、市教委、市总工会。

  (三)协办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局。

  (四)组委会:由市领导出任组委会名誉主任、主任、执行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任副主任,由市体育局、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出任组委会成员(组委会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五、参赛范围和项目设置

  (一)参赛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体协、驻渝部队。

  (二)项目设置。

  本届运动会设田径、游泳(游泳、跳水)、射箭、羽毛球、篮球、拳击、足球、体操(艺术体操)、柔道、射击、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高尔夫球、武术(套路、散打)、棋类(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桥牌)、门球、钓鱼、体育舞蹈等22个项目。

  附件:1.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2.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项目、奖牌设置及运动员参赛年龄、人数、比赛天数规定

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1:
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健康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8〕36号)和市政府《“健康重庆”体育行动计划(2008―2012年)》(渝府发〔2008〕130号)的精神,举办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为做好各项组织工作,规范参赛竞赛行为,努力办成一届隆重、热烈、精彩、和谐的体育盛会,特制定本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一、参加单位

  以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体协、驻渝部队为单位组团参加。

  二、组别设置

  设成年组(公开组)、青少年区组、青少年县(自治县)组。

  三、竞赛项目

  (一)成年组(公开组)。

  游泳(游泳)、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足球、柔道、射击、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高尔夫球、武术(套路、散打)、棋牌(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桥牌)、门球、钓鱼、体育舞蹈等20个项目。

  (二)青少年组。

  游泳(游泳、跳水)、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足球、体操(艺术体操)、柔道、射击、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高尔夫球、武术(套路、散打)、棋类(围棋、象棋、国际象棋)、体育舞蹈等20个项目。

  四、运动员资格

  (一)成年组。

  1.具有本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市民(不含临时身份证)。

  2.各行业代表团的运动员必须是所在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3.驻渝部队代表团的运动员必须是现役军人或武警,同时应出具有效军人证件。

  4.凡正式选调(以市体育局文件为准)市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代表输送区县(自治县)或接收就业单位(以签订的相关协议为依据)参赛。

  5.大专院校学生凭学生证、入学通知书代表教育系统或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参加成年组比赛。

  6.经市体育局批准同意输送到解放军的运动员,可回原输送单位参赛。

  7.行业单位与市优秀运动队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正式签订长期联办协议(联办协议的期限认定以“第十二届全运会”结束为准),并代表该单位参赛的市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不含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如在市内某高校就读,可与教育代表团实行两次计分,须占双方代表团报名名额。

  8.同一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加比赛。

  9.参赛运动员的代表权资格出现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至正式报名截止日期仍未协商解决的,双方都正式报名后,该运动员不得代表有争议的双方参赛,但可以个人名义参赛。

  (二)青少年组。

  1.具有本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和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其年龄规定按单项比赛规程执行。

  2.参赛运动员必须具有代表重庆市在体育总局注册的资格。

  3.各区县(自治县)未经市体育局同意被其他省(区、市)招收的队员,无论正式接收与否,不得参加比赛。市级运动队协议交流到省外的适龄运动员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但必须是在市体育局办理正式交流手续的运动员。

  4.运动员代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参赛,按学籍管理的原则认定,属正常升学、转学的,必须到市体育局办理参赛单位变更手续。

  5.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不含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的运动员,可进行两次计分:

  (1)两次计分运动员必须是各区县(自治县)输送到重庆市重点区县体校的在训运动员。

  (2)两次计分运动员必须出具所属输送区县(自治县)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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