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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0〕4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环境保护和规划建设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监督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监督员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统一选聘并进行管理,具体人数以所在地需监督工作情况确定;未设街道办事处的,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选聘并进行管理。

  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监督员设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本辖区内破坏生态环境、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督,业务上接受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绿化、水利、城管、国土资源和市两湖一库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选聘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热爱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监督工作;

  (二)具备一定文化程度,了解环境保护与城乡规划建设的相关知识;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

  第五条 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监督员,按照下列程序选聘:

  (一)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根据选聘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2-3名候选人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按要求对候选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区、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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