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三、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方式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主要方式是:
(一)代表提案
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十名以上(含十名)联名的,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署上代表姓名。
代表提案要在大会规定时间内送交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处按其内容分别交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承办单位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个别情况特殊,三个月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在期限内向代表说明情况,并报告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办理完毕后,正式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党的委员会可以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重新答复。
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对经大会秘书处审核,不作为提案受理的,由大会秘书处向代表说明情况。
(二)代表提议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并署上代表姓名。
代表提出的提议由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并根据涉及的内容,交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答复。办理结果由承办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答复代表,并报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
(三)代表询问和质询
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就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同级党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及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询问和质询。询问和质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询问和质询的对象、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