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委,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已经区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2010年4月7日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全区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进一步巩固党在西藏的执政基础,全面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和任期
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要突出政治标准,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并根据新时期党员队伍结构变化,进一步改善党代表大会代表结构,提高基层一线代表比例。
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二、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的决议、决定,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央关于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一系列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