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年度和阶段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要写出工作总结,报送区党委巡视办。由区党委巡视办综合形成半年或年度巡视工作总结,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党委。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 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九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四十条 区党委巡视办和巡视组要建立党组织,对所属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四十一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四十二条 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巡视干部的教育、培养、监督和管理,积极解决巡视干部管理和工作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四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