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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工作实施规定(试行)》的通知


  根据需要,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和区党委巡视办负责人可参加反馈。

  第三十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要高度重视巡视组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并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办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区党委巡视办应当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通报有关部门。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区党委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四)对需要协调地(市)、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区党委巡视办移交区党委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厅督查部门立项督办。区党委巡视办应当向有关被巡视的地区、单位通报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区党委巡视办移交的办理事项后,要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区党委巡视办。

  第三十三条 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受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四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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