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区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区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提出处理建议,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经区党委同意后,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被巡视党组织将处理情况向巡视组反馈。
对于巡视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巡视组可及时向被巡视地区、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出。有关情况要在巡视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二十七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要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巡视报告包括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工作情况,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纪检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评价;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建议。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在报送巡视报告的同时,巡视组要提交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以及反映特别优秀或者问题突出的其他班子成员的专题评价材料,通过区党委巡视办转交区党委组织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党委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要形成专题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党委。
区党委常委会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九条 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要及时上报。同时,巡视组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形成反馈意见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