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多渠道收集信息。
第二十条 巡视组应当根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党委巡视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党委巡视办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事宜。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并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
第二十四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召开由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和干部群众代表等参加的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进行走访调研,必要时可采取“暗访”的形式;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