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直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自治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区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区党委巡视组对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区党委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特别是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尤其是了解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实施、大额度资金使用的情况;
(四)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五)开展作风建设和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七)区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巡视组还应当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纪检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上述情况进行了解。
第十六条 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向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提出巡视干部调配、任免的建议;
(四)配合巡视组对区党委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 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 对地(市)党委和同级人大工作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政府(行署)、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对县(市、区)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一般应开展1次。
对其他单位的巡视和专项巡视,由区党委决定。
第十八条 区党委巡视办拟定年度和阶段巡视工作计划、方案,报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