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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工作实施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区党委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区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纪委。

  第八条 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党委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以及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党委巡视办)负责同志组成。

  区党委巡视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区党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第九条 区党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其中,组长由正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厅级干部担任。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巡视办主任、巡视组组长参加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巡视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厅列入当年预算。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任务

  第十三条 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区党委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区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区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地(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行署)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地(市)、县(市、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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