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工作实施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委,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工作实施规定(试行)》已经区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2010年4月15日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工作实施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区、市)巡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中央关于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我区的贯彻落实,保证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为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为建设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提供保障。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巡视工作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考察等相结合,加强与其他监督部门以及专项工作检查组协调配合,做到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第六条 巡视工作纳入全区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和完善区党委统一领导,区纪委和区党委组织部组织指导,巡视机构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