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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萍乡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落实养护和大中修责任。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大中修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保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落实养护、大中修管理责任制。市、县(区)、乡(镇)交通部门必须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干部进行日常管理。县道和乡道的日常养护合同要在每年三月中旬前落实,并报市公路管理所备案。
  市交通部门要制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标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人员原则上按县道每4公里不少于1人、乡道和村道一般每5公里不少于1人的要求配置。农村公路应保持路面整洁,路肩平整,边沟排水通畅。
  市交通部门要制定《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全市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的督导检查和审核验收,要严格执行质量规范要求,严把质量关口,确保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各县(区)交通部门和建设单位要经常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工作,严格质量监督,严格安全管理,及时公布检查结果,避免在作业、施工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三)规范路政管理。各级政府要依法行使农村公路责任主体权力,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维修义务,积极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努力保持公路设施完整、完好。各级交通部门要合理规划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组织督促农村公路管理主体单位将安全设施设置到位,并根据各等级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确定荷载要求,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农村公路和桥梁上行驶。
  农村公路各主体单位应制定保护公路的村规民约,在农村公路上设置限定荷载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保护公路不受损害。超限超载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造成公路和桥梁损坏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赔偿损失。限载设施的设置必须考虑农民生产生活和符合安全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此乱收费、乱罚款。
  (四)严格工作考核。市、县(区)两级交通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对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的考核管理制度,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市公路管理所负责对全市县道和乡道养护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公路日常养护、公路保护措施和大中修完成情况。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与资金拨付情况挂钩,县(区)和乡(镇)年度资金不到位及经考核未完成年度养护、大中修工作任务的,市交通部门将减少或不予安排次年养护、大中修经费。
  市交通部门分年度对各县(区)公路养护的资金到位情况、日常养护、公路保护措施和大中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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