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考核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 使用评审专家时,应本着专家对口的原则,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实际情况,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办人,在监察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记录备案。
第十条 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并根据交易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审专家。候补评审专家按先后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异地评审专家抽取制度,以充实专家数量,确保评审质量。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项目的评审。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如因不知情而参与,应在获悉情况后立即申请退出。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主动提示评审专家回避。
利害关系是指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项目的交易投标单位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项目的交易投标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项目的交易投标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录其不良行为,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评审工作。处理结果由行政主管部门在媒体上公布。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评审且已接受邀请,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与评审,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的;
(四)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当事人询问的;
(五)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终身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同时依法追责。处理结果由行政主管部门在媒体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