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持有国家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在某一领域享有声誉、属技术权威;
(二)熟悉公共资源交易评审的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工作;
(五)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四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相关制度、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公共资源交易内容及有关情况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真实、公正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三)发现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提出的相关问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对评审专家实行“分类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评审专家特长分类建立评审专家库,并负责管理。必要时,统一抽取使用。
第七条 对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为其颁发由本部门印制的《评审专家证书》。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情况保密。
第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每两年复审一次,经复审不合格的,行政主管部门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复审内容包括: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及时参加了必要的培训,对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是否熟悉和掌握;
(三)在评审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