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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持有国家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在某一领域享有声誉、属技术权威;
  (二)熟悉公共资源交易评审的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工作;
  (五)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四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相关制度、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公共资源交易内容及有关情况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真实、公正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三)发现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提出的相关问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对评审专家实行“分类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评审专家特长分类建立评审专家库,并负责管理。必要时,统一抽取使用。
  第七条 对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为其颁发由本部门印制的《评审专家证书》。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情况保密。
  第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每两年复审一次,经复审不合格的,行政主管部门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复审内容包括: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及时参加了必要的培训,对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是否熟悉和掌握;
  (三)在评审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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