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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的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其不良行为,并定期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六)依规收费。服务费按发改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交易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代收代退。
  (七)协助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发改、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水务、国土资源、国资、财政等,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交易事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专项监督,并严格追责。
  第十五条 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外,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及对交易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交易事项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土资源部、国资委、财政部等法规、规章及相关专家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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