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的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其不良行为,并定期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六)依规收费。服务费按发改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交易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代收代退。
(七)协助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发改、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水务、国土资源、国资、财政等,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交易事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专项监督,并严格追责。
第十五条 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外,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及对交易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交易事项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土资源部、国资委、财政部等法规、规章及相关专家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