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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价费〔2010〕93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
八条
规定,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意见,另报自治区物价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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