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价费〔2010〕93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意见,另报自治区物价局制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