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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30、充分运用家电汽车下乡、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农超对接、商贸物流、再生资源回收、资源回用等政策,支持示范区扩大消费。综合利用省级外贸促进资金和中央切块资金,支持示范区培育出口基地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开拓国际市场。

  31、支持示范区建设物流园区和外向型现代物流产业带,对新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32、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抓紧出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布局规划。推进合肥出口加工区尽快获批。为芜湖保税港区建设准备条件,快速审核、审批或转报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物流场所建设项目。

  九、 强化社会建设和就业服务

  33、建设以示范区为核心、覆盖全省、联结长三角的公共就业信息网络。建立示范区与皖北地区劳务合作机制。支持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基地,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回乡创业。加大对示范区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

  34 、制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等衔接办法。加快实施新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制度,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率先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十、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35、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条件,允许企业经营范围按大类申请核定。

  36、对列入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申报核发选址意见书时,不再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37、整体搬迁的企业在沿海评定的管理类别,来示范区后予以办理相应的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类别。允许转移到示范区内的企业将原进口设备转到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新企业继续使用,监管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38、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和简化产业转移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39、扩大县级和部分试点镇的经济管理权限,形成促进承接产业转移的合力。

  40、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推进示范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激励。

  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政策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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