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动态管理,根据实际用地需求, 试行与审批级次相配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滚动修编制度。
11、加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全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预留15% ,专项用于示范区重大项目建设。省对投资额l亿美元或5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转移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单列。集中区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计划指标单列。
12、示范区内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可有偿调剂,示范区外市、县新增耕地指标可有偿调剂给示范区市、县。支持示范区市、县为其他地区土地整理垫付前期资金,整理置换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可有偿调剂给垫付资金方使用;也可用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作价入股,共建合作园区。
13、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统一市场。
四、充分发挥税费优惠和价格政策效应
14、根据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示范区内市、县政府可自行确定当地等级土地的适用税额,并报省政府备案。对转移到示范区内的企业,其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5 、对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带到示范区内落户的, 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省转移到示范区内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16、对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有关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等方面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17、示范区内的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企业实行同价。实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对用电容量100千伏安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18、对集中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建企业的水、电、气工程设计和安装价格实行监管,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综合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对进入集中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的企业涉及的事业单位服务收费,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减免政策;企业需要社会中介服务的,当地政府可以通过打捆结算、招标等形式确定收费标准。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