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贺州学院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等收费问题的批复
(桂价费〔2010〕90号)
贺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准贺州学院招收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贺价请〔2010〕5号)悉。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贺州学院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贺州学院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自行制定,报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港、澳、台和华侨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国内学生的学费收费标准执行。
二、自费来华留学生的伙食费、校内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等费用,按实际成本计价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贺州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认真落实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