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毕业生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未达到省统一标准的,按省统一标准执行;毕业生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超过省统一标准的,由所在地政府和个人按规定分别补足。地级市“三支一扶”办负责统筹办理。

  (三)有条件的市、县(区)、用人单位可从实际出发,对到本地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适当增加生活补贴。

  (四)各地开展“三支一扶”大学生岗前培训的费用,由省“三支一扶”办在7月30日前从专项资金中按每人250元的标准统一拨付。

  八、考核总结

  (一)2010年6月底前,有关县(区)人事局须根据《广东省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7〕25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2008年“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期满考核。并于7月10日前由地级市“三支一扶”办将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名单、相片(2张,免冠正面照)报省“三支一扶”办核发证书。

  (二)2010年7月底前,各有关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对2010年“三支一扶”工作实施的年度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报省“三支一扶”办。

  九、有关要求

  (一)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管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进行。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后享受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及升学考试加分等优惠政策,相关政策按《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办理。

  (二)各高校、省人才服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写《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报名联络表》(附件4),于2010年4月30日前传真至省“三支一扶”办,统一在广东人事网公布,以便高校毕业生报名。

  (三)各高校、省人才服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三支一扶”工作的人员于4月30日前登录广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专题网站注册,注册中遇到问题请致电15360023900,与梁老师联系。

  (四)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分工一名领导负责,具体工作要落实到部门和人员,确保“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各项工作落实。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