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0〕1051号)
各博士后工作站设站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55号)(以下简称《通知》)、《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博士后工作站评估工作,提高我省博士后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博士后工作站评估工作对于了解各单位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进一步推动博士后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参评单位要认真领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精神,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同时,在评估过程中要加强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所填报数据及清单无涉密内容。
二、进度安排
1.工作准备阶段(接到本通知至4月15日)
省人社厅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召开评估工作动员会并组织评估培训;各设站单位制订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2.数据填报与自查阶段(4月16日至4月30日)
在此期间,参评单位应按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数据汇总材料上报清单》的要求,认真、如实统计、填报数据、组织问卷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评工作。
3.数据整理与核查阶段(5月1日至5月10日)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中绝大部分为定量指标,填报的数据与评估结果密切相关,对数据的准确度要求较高。在此阶段,有关市(区)人事部门及设有分站的工作站应汇总评估材料,并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指标内涵细化说明》的要求对所报数据和书面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对重要数据、有疑问的数据进行核实。
三、数据抽查与实地检查
我厅将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对参评单位的评估进度、评估质量等进行检查,并于5月17日至5月21日会同设站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对上报数据进行认真复核,对重点数据、有疑问的数据进行抽查。对虚报和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