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发改地区〔2010〕25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察工作,提出了要求我区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过程中要加强节能评估审查的意见。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桂发改投资[2008]3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区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有关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编写项目可研报告要填写节能登记表
鉴于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特性,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条规定实行节能登记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同时,附上同类建设内容(打捆)项目节能登记表并提交投资主管部门,以工代赈工程填报的项目类型选项为基础设施(单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填报的项目类型选项为居住建筑和基础设施(两项)。此项工作由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完成。
二、审批项目可研报告要颁发节能登记证
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节能登记表提出审查意见及颁发节能登记证,列为可研批复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按照目前我区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可研的审批暂委托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可研批复文及节能登记证一并抄送自治区发改委地区处)。
三、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要归档管理
完成上述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文件,必须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可统一纳入当年度计划的档案集中管理。
全区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有关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工作于今年起开始进行,目前已完成相关可研批复但未填写节能登记表和颁发节能登记证的,要按照上述两项要求补充完善,以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