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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推行首席统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
抚州市首席、辅助统计员职责和考评办法

  为了保证我市各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理顺基层统计工作关系,使之能有效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赋予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的职责,更好地依法完成本辖区的所有统计任务,特制定《抚州市首席、辅助统计员职责和考评办法》。

  一、对象

  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首席统计员及辅助统计员。

  二、职责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人员职责范围,是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人员搞好本职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依据。各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首席统计员和辅助统计员必须按照“统计站工作职责”、“首席(辅助)统计员岗位职责”、“统计站目标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例会和学习制度”、“部门统计联系、协调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的各项统计工作。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标准,并检查监督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收集、整理统计资料。研究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统计分析,为党政领导提供可靠的数据和经济信息,发挥统计在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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