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
(粤建办〔2010〕2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文化厅、卫生厅、体育局、统计局、信访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及《广东省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粤建规〔2010〕11号)的要求,对2010年度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 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各地级以上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及时发现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级政府认真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大宜居城乡建设力度,形成你追我赶、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力争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将我省建设成为安居、康居、乐居、具有岭南特色的宜居城乡”的目标。
二、考核内容
详见《广东省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三、考核程序
(一)印发考核通知。5月上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各地级以上市及各参与单位发出通知,正式启动考核工作。
(二)各市上报考核自评材料。各市根据《广东省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及本通知精神,以市政府名义主要从组织保障方面总结本地近两年的宜居城乡创建工作,形成自评报告,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含文件、报刊、图片等),并按实际情况填写考核表格“自报数”、“自评”一栏(详见附件1、2),于6月10日前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含电子版)。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评分。
1.创建实绩和组织保障部分:6月中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各市考核材料按职能分工分送相关省直部门审核,由其根据《广东省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各地级以上市的创建实绩和组织保障材料进行评分(具体分工详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