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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建复函〔2010〕136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东建请〔2010〕10号)收悉。经我厅研究,函复如下:

  有关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应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的规定执行,即按工程规模确定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等级。对于一般房屋建筑工程规模的确定,应根据项目性质确定,若属于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按建筑群建筑面积确定其工程规模;若属于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则应按层数、高度、跨度、单体建筑面积其中一项指标确定其工程规模。若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中有诸如会所、商场类公共建筑,则应视为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类,并按其规模标准确定工程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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