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住房〔2010〕2号)
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
为做好苏州市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状况调工作,现将《苏州市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状况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苏州市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状况调查实施方案》
二○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
苏州市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
人员住房状况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苏建房保〔2010〕107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苏州市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状况调查摸底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
全面掌握城区现有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状况,为编制“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提供依据。
二、调查标准时间
本次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10年5月1日零时。
2010年4月30日24时前户口在本户的家庭成员(含新出生未报户口的家庭成员)、劳动关系在本单位的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原户籍所在地、原单位登记。2010年5月1日零时后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原家庭成员进行登记。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1.具有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城市户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低于1800元以下的城市中等偏低及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2.大中专院校毕业在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
3.非本市户籍,在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劳动关系稳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本方案所指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本市市区(平江、沧浪、金阊区)范围内劳动关系稳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并正在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暂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