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5.试验报告的编制、校核及审批制度;
  6.配比设计、签发和调整管理制度;
  7.检测仪器设备的验收、检定、校验、使用、保管、维修和报废制度;
  8.事故上报、应急预案和处理制度;
  9.质量体系运行的检查制度;
  10.其他应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检测人员
  1.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持有检测岗位证书,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专职试验人员:应持有专职试验员岗位证书,人员数不少于6人,其中持有相关项目检测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试验环境
  1.试验室应有满足产品质量检测的检测室、样品存放室、养护室等,布局合理并与流程相符合。
  2.试验室的设施、面积、清洁、采光、通风、温度、湿度、能源等满足检测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周围环境、粉尘、振动、电磁辐射等不得影响检测工作。
  四、检测能力
  1.具备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能力,包括细度、安定性(雷氏夹法)、凝结时间、胶砂强度、胶砂流动、标准稠度等;
  2.具备砂常规检测能力,包括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等、吸水率;
  3.具备石常规检测能力,包括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吸水率;
  4.具备混凝土检测能力,包括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等、碱含量*、氯离子*。
  5.具备掺合料检测能力,包括细度、需水量比、流动度比、安定性、含水量、烧失量、抗压强度比等;
  6.具备外加剂检测能力,包括密度或细度、减水率、水泥净浆流动度、泌水率比、压力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之差、抗压强度比、PH值、限制膨胀率*等。
  7.其它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项目(包括上述带*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仪器设备和检验方法
  1.试验室应配置能够满足以上检测能力的仪器设备,并提供有效的检定证明。
  2.水泥抗折试验机、压力试验机应具备恒加载和数据自动采集功能。
  3.试验室自动采集检测数据系统应逐步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网络平台联网,实现检测数据的传输。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