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上岗。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动态核查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对无证上岗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2.证书所载单位应当与实际服务单位相一致。持证人员服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申领新证。证书所载单位与服务单位不一致,该人员不计入服务单位技经人员总数。
3.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商品混凝土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帮助企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
三、实行招投标和合同备案管理
1.各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预拌商品混凝土纳入有形市场实施招投标管理。
2.自2010年7月1日起,苏州市区(含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范围内凡应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5000立方米以上的,必须招标。
3.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对商品混凝土承发包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对商品混凝土合同价格低于当期指导价15%以上的,可向社会公开发布其相关信息。
四、开展产品质量巡查
1.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把好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关。按季度组织对辖区范围内施工现场使用的预拌混凝土进行质量巡查。对资料不齐、代做试块、混凝土加水等不规范质量行为,要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并将其不良行为录入诚信档案。
2.各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照《苏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技术管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完善试验室管理和拌楼生产环节管理,确保各项措施到位;要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保证混凝土成品质量;严格执行供货合同,及时向需方提供相应的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出厂合格证。
3.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实施全过程的跟班监督,并做好旁站记录;做好对施工现场商品混凝土坍落度的抽查及混凝土试块取样制作和送样的见证工作。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该企业和项目总监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其不良行为录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