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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0〕3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商品混凝土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

  为规范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整治行业突出问题,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监管和引导的意见》(苏住建〔2009〕25号),现就全面加强商品混凝土行业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企业资质管理

  1.对新建商品混凝土投资项目属备案制的实行资质预审制度。申请人填写《苏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预审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资料报送苏州市住建局。苏州市住建局经审核后提出资质预审意见。申请人持预审意见向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同步做好资质辅导工作。

  2.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试生产申请后,由苏州市建设局组织现场核查,对其质保体系、生产控制系统、试验室等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准予试生产3个月,最多延期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整改并申请复核。试生产期间,企业只能生产C30以下(含C30)标号产品,不得满负荷生产,并抓紧做好资质申请和环保验收。

  3.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设有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应当符合《苏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技术管理要求》(附件2)。已经取得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对照本技术管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应当于2010年10月底前整改达标。

  4.商品混凝土企业迁建、设立分站按我局《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苏建筑〔2004〕13号)和《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公司设立分公司(站)管理的通知》(苏建筑〔2003〕58号)要求办理。

  5.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商品混凝土企业是否符合其资质等级标准开展动态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应当提请资质许可部门收回其资质证书。

  二、完善持证上岗制度

  1.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试验室、质量控制人员等关键岗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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