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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湘发改环资[2010]327号)


各市(州)发改委:

  为进一步明确全省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审批权限,促进全省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规范有序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83号)文件规定,由我委资源环境和项目前期工作处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明确规定:总库容500万立方米或日处理垃圾400吨以上(含400吨)的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医疗垃圾、危险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理及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等项目,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由我委审批和核准。

  2008年6月,为加快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简化项目审核程序,我委下发了《关于委托市州审核三年行动计划内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通知》(湘发改委区[2008]492号),将三年行动计划内、规模在5万吨/日(不含5万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改委办理审查核准事项。目前,全省三年行动计划内项目已全部完成审批与核准,对于新的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均应严格按照湘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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