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总监不宜兼职。确需兼职的,须经其兼职的所有项目的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总监不得在跨设区市的项目兼职,兼职项目不得超过三项。总监兼职的,由其担任总监的项目均必须设置总监代表。总监代表不得兼职。
专监岗位中,土建、桥梁、道路专业人员不得兼职。
第七条 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划》中的“人员进退场计划”合理安排监理人员的在岗时序。
第八条 监理企业应当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时,按合同约定将监理机构岗位人员配置情况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或“苏州市监理企业及人员管理系统”。
第九条 监理机构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招〔2009〕140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苏建工〔2007〕168号),由监理企业按要求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并按第八条要求重新录入岗位人员信息。
第十条 监理人员按照“人员进退场计划”完成监理任务,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将有关信息录入“苏州市监理企业及人员管理系统”后,可担任其他项目的监理岗位。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岗位人员配置不符合本管理要求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行为录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定项目的岗位人员配置作出不低于附表标准的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本管理要求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附表:
苏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岗位人员配置要求
一、一般公共建筑
岗位人员
配置标准
| 一级工程:28层以上;36米跨度以上(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 二级工程:14-28层;24-36米跨度(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万-3万平方米
| 三级工程:14层以下;24米跨度以下(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
|
总监理工程师
| 1人
| 1人
| 1人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2人
| 1人
| 1人
|
监理员
| 2人
| 2人
| 1人
|
合 计
| 5人
| 4人
| 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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