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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卫生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省属技工学校: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和卫生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和三部门政策解读稿(附后),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把握《通知》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相关服务窗口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准确了解《通知》内容、要求和意义,以便全面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二、采取有力措施落实《通知》各项要求

  (一)抓紧做好政策清理工作。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有关政策清理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并依据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地方行政法规清理工作。

  (二)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和用人单位的监管。各地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招工(聘)活动的日常监管,把禁止用人单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作为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开展相关体检工作。要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按要求取消相关乙肝项目检测。要进一步规范“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选拔体检项目,按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调解仲裁部门要对因涉及乙肝歧视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依法进行调处。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的指导和监管。各地要面向普通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展政策宣传,督促各类学校在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学权利。指导学校根据需要在入学体检中开展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对违法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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