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补贴申请程序:
1.示范工程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2.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工程进行审查和实际考察。
3.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申请补贴工程项目进行评审、核算,提出评审意见,上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4.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研究,确定审核意见。
5.示范工程开工并按照规定进度组织建设,已完成投资50%以上,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考察验收后,市财政局按补贴标准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包括:
1.示范应用工程资金补贴申请表;
2.示范应用工程方案;
3.LED灯具采购清单及预算;
4.LED灯具生产供应企业资质:
(1)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供应灯具产品相关检测报告;
(3)相关专利及质量认证体系证书;
(4)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材料;
(5)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等其他相关材料。
5.示范工程应用数量承诺书。
第十三条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和绩效评价。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专项补贴资金资格:
1.提供虚假工程信息的;
2.示范应用工程LED灯具应用数量未达到规定规模;
3.采购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采购限价;
4.灯具供应企业不符合标准。
第十四条 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一经查实,予以公开曝光,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截止。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负责解释。